【约定了续约却不续约,该当何责?】
2021-12-31
       有些合同当事人为了维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例如租赁关系和承包关系,常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一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利”或“合同期满后,双方应当续约”等“期满续约”这样具有预约合同性质的条款,即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的协议。然而,说好的续约,往往会因一方的违反而落空。那么违反的一方应该承担责任吗?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以签订本约合同为根本目的,在本约内容达成一致前作出的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其预约的内容具有一定的确定性。《民法典》第49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这就是说,“期满续约”的约定系双方达成再次缔约的意思表示,应属于预约合同条款。因此,一方违反约定未与对方续签合同,则违背了预约合同条款的约定,依《民法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违约金、定金、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等。但是,理论和实务中对于是否可以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赔偿损失的范围分歧颇大。分歧的根源在于作为预约合同的“期满续约”条款的效力是强制磋商还是强制缔约。“强制磋商说”认为,当事人签署预约后就承担诚信、公平磋商的义务,如当事人诚信履行了磋商义务但仍未达成本约的,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强制缔约说”则认为,当事人签订预约后,应当为达成本约而进行磋商,且承担必须达成本约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未根据预约缔结本约,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可以强制当事人缔约,对于合同中的未确定条款,根据漏洞补充条款进行解释。鉴于该两种观点均有失偏颇,于是产生了“区分说”,即应当区分预约所涉本约的必备条款的完备程度来决定效力,如果预约中已经具备主要或者必要条款,则产生强制缔约的效力,否则产生强制磋商的效力。
       关于预约合同的性质还有一种“视为本约说”,是指如果预约实际上已具备本约之要点而无需另订本约者,应视为本约。可见,关于“期满续约”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至少存在三种审判思路,即强制磋商、强制缔约及视为本约。但无论哪种思路,均应把握一个原则:区分事实,把握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当出现履行不能或者履行无意义时,当事人可主张赔偿损失,但此时赔偿范围是赔偿履行利益还是信赖利益呢?司法实践中,既有判赔偿履行利益(使守约方之处境与合同得到履行后相同,如利润等积极损失),也有判赔偿信赖利益(使守约方的处境回到未信赖允诺前,如成本费用支出等消极损失)。二者分别基于视为本约说和预约合同说。一般情况下,法院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实际履行的金额、当事人的信赖程度、缔约过程的时间跨度、违约方的获利、守约方的受损以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当然,赔偿数额可以通过减轻损害、损益相抵等规则予以限缩,且应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
【约定了续约却不续约,该当何责?】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1-12-31
       有些合同当事人为了维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例如租赁关系和承包关系,常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一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利”或“合同期满后,双方应当续约”等“期满续约”这样具有预约合同性质的条款,即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的协议。然而,说好的续约,往往会因一方的违反而落空。那么违反的一方应该承担责任吗?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以签订本约合同为根本目的,在本约内容达成一致前作出的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其预约的内容具有一定的确定性。《民法典》第49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这就是说,“期满续约”的约定系双方达成再次缔约的意思表示,应属于预约合同条款。因此,一方违反约定未与对方续签合同,则违背了预约合同条款的约定,依《民法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违约金、定金、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等。但是,理论和实务中对于是否可以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赔偿损失的范围分歧颇大。分歧的根源在于作为预约合同的“期满续约”条款的效力是强制磋商还是强制缔约。“强制磋商说”认为,当事人签署预约后就承担诚信、公平磋商的义务,如当事人诚信履行了磋商义务但仍未达成本约的,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强制缔约说”则认为,当事人签订预约后,应当为达成本约而进行磋商,且承担必须达成本约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未根据预约缔结本约,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可以强制当事人缔约,对于合同中的未确定条款,根据漏洞补充条款进行解释。鉴于该两种观点均有失偏颇,于是产生了“区分说”,即应当区分预约所涉本约的必备条款的完备程度来决定效力,如果预约中已经具备主要或者必要条款,则产生强制缔约的效力,否则产生强制磋商的效力。
       关于预约合同的性质还有一种“视为本约说”,是指如果预约实际上已具备本约之要点而无需另订本约者,应视为本约。可见,关于“期满续约”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至少存在三种审判思路,即强制磋商、强制缔约及视为本约。但无论哪种思路,均应把握一个原则:区分事实,把握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当出现履行不能或者履行无意义时,当事人可主张赔偿损失,但此时赔偿范围是赔偿履行利益还是信赖利益呢?司法实践中,既有判赔偿履行利益(使守约方之处境与合同得到履行后相同,如利润等积极损失),也有判赔偿信赖利益(使守约方的处境回到未信赖允诺前,如成本费用支出等消极损失)。二者分别基于视为本约说和预约合同说。一般情况下,法院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实际履行的金额、当事人的信赖程度、缔约过程的时间跨度、违约方的获利、守约方的受损以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当然,赔偿数额可以通过减轻损害、损益相抵等规则予以限缩,且应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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