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仲裁”只是友好吗?】
2021-12-27
       提起“友好仲裁”,如果望文生义,一般会认为是指仲裁的友好气氛,其实大谬不然。友好仲裁(法语:amiable composition)是国际商事仲裁及国际投资仲裁的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13世纪左右的法国,其后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适用,并于20世纪末为英美法系国家所接受和肯定。因其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所采纳,受该《示范法》的影响,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仲裁机构相继引入该制度。虽然我国《仲裁法》没有规定友好仲裁制度,但我国部分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及地方立法已经捷足先登,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第56条及《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第27条。
       根据《示范法》第28条第3款的表述,友好仲裁指的是由仲裁员作为“友好公断人(amiable compositeur)”在各方当事人的明示授权下依据“公允善良原则(ex aequo et bono)”裁决案件。当事人选择授权仲裁庭进行友好仲裁往往出于两个目的,一是为维护商业友好合作关系。例如:在依法仲裁制度下,争议超过诉讼时效的,义务人有权以此对义务的履行提出抗辩,仲裁庭应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裁决驳回权利人的请求。而在当事人欲继续进行商业合作而选择友好仲裁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依据公平原则裁决义务人继续履行。二是为避免因机械性地适用法律规则而做出不合适的裁决结果。由于法律规则的滞后性及商贸、投资领域的专业性,争议双方愿意通过选择熟悉行业规则、惯例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依据该行业、领域共同的公平理念熨平分歧。可见,友好仲裁既体现了当事人选择适用裁决规则的意思自治,又展现了仲裁制度相对于诉讼制度的灵活性。与依法仲裁制度下仲裁庭严格依据国家法律(law)或者法律规则(rules of law)进行裁决不同,友好仲裁制度下仲裁庭享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仲裁庭所理解的公平公正之价值取向。由此引发友好仲裁是否有“违法”之嫌,及其与依法仲裁的关系的学术讨论。
       对此,明门律师认为,一方面,许多接纳友好仲裁制度的法律或仲裁规则均负有约束条件,要求仲裁庭的裁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另一方面,友好仲裁的裁决结果虽主要体现仲裁庭对公允善良原则的理解,但该制度本身亦能体现当今民商事法律规则的价值取向。仲裁庭在友好仲裁中克服民商事法律规则的僵化性并结合个案具体情形,经过分析研究最终作出符合公平观念的裁决结果,与仲裁庭在依法仲裁过程中力图解读法律规则背后所体现的公平善意之价值观念殊途同归。换言之,友好仲裁与依法仲裁的裁决结果可能不同,但其所体现的法律价值并无二致。
【“友好仲裁”只是友好吗?】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1-12-27
       提起“友好仲裁”,如果望文生义,一般会认为是指仲裁的友好气氛,其实大谬不然。友好仲裁(法语:amiable composition)是国际商事仲裁及国际投资仲裁的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13世纪左右的法国,其后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适用,并于20世纪末为英美法系国家所接受和肯定。因其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所采纳,受该《示范法》的影响,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仲裁机构相继引入该制度。虽然我国《仲裁法》没有规定友好仲裁制度,但我国部分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及地方立法已经捷足先登,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第56条及《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第27条。
       根据《示范法》第28条第3款的表述,友好仲裁指的是由仲裁员作为“友好公断人(amiable compositeur)”在各方当事人的明示授权下依据“公允善良原则(ex aequo et bono)”裁决案件。当事人选择授权仲裁庭进行友好仲裁往往出于两个目的,一是为维护商业友好合作关系。例如:在依法仲裁制度下,争议超过诉讼时效的,义务人有权以此对义务的履行提出抗辩,仲裁庭应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裁决驳回权利人的请求。而在当事人欲继续进行商业合作而选择友好仲裁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依据公平原则裁决义务人继续履行。二是为避免因机械性地适用法律规则而做出不合适的裁决结果。由于法律规则的滞后性及商贸、投资领域的专业性,争议双方愿意通过选择熟悉行业规则、惯例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依据该行业、领域共同的公平理念熨平分歧。可见,友好仲裁既体现了当事人选择适用裁决规则的意思自治,又展现了仲裁制度相对于诉讼制度的灵活性。与依法仲裁制度下仲裁庭严格依据国家法律(law)或者法律规则(rules of law)进行裁决不同,友好仲裁制度下仲裁庭享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仲裁庭所理解的公平公正之价值取向。由此引发友好仲裁是否有“违法”之嫌,及其与依法仲裁的关系的学术讨论。
       对此,明门律师认为,一方面,许多接纳友好仲裁制度的法律或仲裁规则均负有约束条件,要求仲裁庭的裁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另一方面,友好仲裁的裁决结果虽主要体现仲裁庭对公允善良原则的理解,但该制度本身亦能体现当今民商事法律规则的价值取向。仲裁庭在友好仲裁中克服民商事法律规则的僵化性并结合个案具体情形,经过分析研究最终作出符合公平观念的裁决结果,与仲裁庭在依法仲裁过程中力图解读法律规则背后所体现的公平善意之价值观念殊途同归。换言之,友好仲裁与依法仲裁的裁决结果可能不同,但其所体现的法律价值并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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