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小程序能适用“避风港原则”吗?】
2022-01-06
       现下的网络空间呈现很高的交互性,网络用户从原来单一的信息接受者属性转变为信息创造者、信息分享传播者。而网络平台的信息输入也不再仅依赖平台本身,这在社交软件上显得尤为明显。当信息交互越发频繁,要保障人人创造的活跃度,那么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必不可少,其中平台的责任重大。然而每天都有庞大的信息产生,平台无法做到一一审查,只能依据“避风港原则”达成免责。“避风港原则”源于1998年制定的美国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 DMCA法案)第512条,包括“通知+删除”两部分内容,指的是当网络服务提供商(以下称“网络服务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即便侵权内容并非由网络服务商提供,一旦网络服务商被告知空间内容中存在侵权信息,及时采取删除的必要措施,也就不需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需承担。
       是否所有网络服务商都适用该原则呢?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电子商务平台十大典型案例之一的杭州刀豆公司诉腾讯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却给出了否定的答案。该案中百赞公司未经许可,通过腾讯公司旗下的微信小程序向用户在线播放某作品,而刀豆公司拥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排他授权。刀豆公司认为腾讯公司未尽审核义务,构成帮助侵权,遂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侵权者百赞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外,还要求腾讯公司作为侵权作品的平台管理者应删除涉案侵权微信小程序。然而法院并未支持刀豆公司针对腾讯公司的诉请,这又是为何呢?审理法院对“通知—删除”规则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做了目的性限缩解释,认为微信小程序的提供者腾讯公司不属于该范畴,故不适用该条规则。微信小程序不同于其他网络服务软件,其并不需要下载就能进行使用,腾讯公司仅是提供技术支持为内容的开发者和用户之间提供连接桥梁,实质上内容仅存储于开发者服务器的微信小程序之中,腾讯公司要精准地删除其服务器中的侵权内容实属“技术不能”,腾讯公司能做到的也只能是切断开发者的输出桥梁通道,即删除开发者的微信小程序,这是否超出了“必要措施”之必要性呢?
       明门律师认为,“避风港原则”的诞生依托于“技术中立”和“技术不能”的理论基础。在适用“避风港原则”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还需考虑技术上的可行性。如本案腾讯公司仅提供信息传输渠道,并不直接存储开发者发布的内容时,直接删减侵权内容存在技术上的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技术提供者可以完全置身事外。比照产品责任,倘若一项技术产品存在设计上的缺陷可能危及他人合法利益的,那么开发者有义务进行召回或下架。当然,如何规制开发者与用户合法使用微信小程序,平衡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尚待定制合理的监管规则。
【微信小程序能适用“避风港原则”吗?】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2-01-06
       现下的网络空间呈现很高的交互性,网络用户从原来单一的信息接受者属性转变为信息创造者、信息分享传播者。而网络平台的信息输入也不再仅依赖平台本身,这在社交软件上显得尤为明显。当信息交互越发频繁,要保障人人创造的活跃度,那么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必不可少,其中平台的责任重大。然而每天都有庞大的信息产生,平台无法做到一一审查,只能依据“避风港原则”达成免责。“避风港原则”源于1998年制定的美国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 DMCA法案)第512条,包括“通知+删除”两部分内容,指的是当网络服务提供商(以下称“网络服务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即便侵权内容并非由网络服务商提供,一旦网络服务商被告知空间内容中存在侵权信息,及时采取删除的必要措施,也就不需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需承担。
       是否所有网络服务商都适用该原则呢?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电子商务平台十大典型案例之一的杭州刀豆公司诉腾讯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却给出了否定的答案。该案中百赞公司未经许可,通过腾讯公司旗下的微信小程序向用户在线播放某作品,而刀豆公司拥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排他授权。刀豆公司认为腾讯公司未尽审核义务,构成帮助侵权,遂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侵权者百赞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外,还要求腾讯公司作为侵权作品的平台管理者应删除涉案侵权微信小程序。然而法院并未支持刀豆公司针对腾讯公司的诉请,这又是为何呢?审理法院对“通知—删除”规则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做了目的性限缩解释,认为微信小程序的提供者腾讯公司不属于该范畴,故不适用该条规则。微信小程序不同于其他网络服务软件,其并不需要下载就能进行使用,腾讯公司仅是提供技术支持为内容的开发者和用户之间提供连接桥梁,实质上内容仅存储于开发者服务器的微信小程序之中,腾讯公司要精准地删除其服务器中的侵权内容实属“技术不能”,腾讯公司能做到的也只能是切断开发者的输出桥梁通道,即删除开发者的微信小程序,这是否超出了“必要措施”之必要性呢?
       明门律师认为,“避风港原则”的诞生依托于“技术中立”和“技术不能”的理论基础。在适用“避风港原则”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还需考虑技术上的可行性。如本案腾讯公司仅提供信息传输渠道,并不直接存储开发者发布的内容时,直接删减侵权内容存在技术上的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技术提供者可以完全置身事外。比照产品责任,倘若一项技术产品存在设计上的缺陷可能危及他人合法利益的,那么开发者有义务进行召回或下架。当然,如何规制开发者与用户合法使用微信小程序,平衡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尚待定制合理的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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