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没钱还,我能不能告债务人的债务人?】
2020-06-12
      古人云:朋友有通财之义,说的是朋友之间在财物方面互相接济、支持的情谊。当今社会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得多,亲戚之间、同事之间、同乡之间、业务伙伴之间的钱债纠纷层出不穷,是人际关系的第一大杀手,以至于社会流传一句无奈的感叹:不借钱,朋友没了;借钱吧,钱和朋友都没了。感叹归感叹,问题还得解决。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首先合同法上有一条基本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就是说冤有头、债有主,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讨债。一般而言,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讨债的,都属于“耍流氓”。但如果属于连环债,债权人向作为“次债务人”的第三人讨债就不属于耍流氓,而且还合法。具体地说,债务人的债务人称为“次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债务称为连环债。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起诉次债务人,该权利称为“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不合法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
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为避免债权人滥用诉讼权利,干预债务人、特别是次债务人的经济自由,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应当以到期为条件,否则次债务人享有抗辩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不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的债权,以致无法偿还债权人。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属于除外条款,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如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不适用债权人代位权。
      总之,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保障第三人的利益不受侵扰,而代位权制度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因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而受到损害。可见法律是公平的。
【债务人没钱还,我能不能告债务人的债务人?】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0-06-12
      古人云:朋友有通财之义,说的是朋友之间在财物方面互相接济、支持的情谊。当今社会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得多,亲戚之间、同事之间、同乡之间、业务伙伴之间的钱债纠纷层出不穷,是人际关系的第一大杀手,以至于社会流传一句无奈的感叹:不借钱,朋友没了;借钱吧,钱和朋友都没了。感叹归感叹,问题还得解决。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首先合同法上有一条基本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就是说冤有头、债有主,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讨债。一般而言,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讨债的,都属于“耍流氓”。但如果属于连环债,债权人向作为“次债务人”的第三人讨债就不属于耍流氓,而且还合法。具体地说,债务人的债务人称为“次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债务称为连环债。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起诉次债务人,该权利称为“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不合法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
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为避免债权人滥用诉讼权利,干预债务人、特别是次债务人的经济自由,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应当以到期为条件,否则次债务人享有抗辩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不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的债权,以致无法偿还债权人。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属于除外条款,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如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不适用债权人代位权。
      总之,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保障第三人的利益不受侵扰,而代位权制度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因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而受到损害。可见法律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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