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受让不良债权能否继续计收复利?】
2022-01-20
       复利俗称“利滚利”。据传爱因斯坦曾说过:“复利是世界第八大奇迹,其威力比原子弹更大”。长期以来,在伊斯兰教教义中,复利甚至利息都被视为罪恶。在当今商业社会,利息作为资本的回报而存在。债权人收取利息天经地义,但收取复利却不一定。例如在我国,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权依据《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的规定对借款人计收复利,但对于非金融机构借款,暂无明文规定允许债权人计收复利。由此引发对于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之后能否计收复利的争议。
       反对派认为,就主体而言,计收复利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的专属权利。即便受让的是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非金融机构也无资格向借款人主张复利。其次,就性质而言,债权自金融机构转让之时业已确定,债权转让后脱离了原借款合同的约束,故对于债权转让后产生的复利,非金融机构无合同依据进行主张。当然,对于金融不良债权,依据《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无论是利息、罚息还是复利,在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均不得依据原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国有企业债务人继续主张,但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对于资金被占用期间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可按LPR计算。
       支持派的理据有:(1)计收复利的依据是对合同约定的继受。在金融借款合同中,金融机构已与借款人对如何计收复利进行了约定,因此,不良债权的转让实质上属于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的转让,即便受让方为非金融机构,根据合同转化理论,该债权的受让人与债务人得以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如无其他违法情形,受让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收取复利。(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无论是以何种名义的利息,只要不超过债权受让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上限即可得到法院的支持,故受让债权的非金融机构在此利率范围内继续计收复利合法有据。(3)债权转让并未增加债务人的负担,不违反实质正义。
       明门律师认为,对非金融机构受让不良债权后收取复利的担忧主要在于该收息方式提高了借款利率,可能会演化为侵害民间借贷秩序的高利贷。但归根结底在于计收复利是否具有合法依据。目前允许金融机构收取复利的依据仅限于部门规定或规范性文件,不足以推导出非金融机构收取复利的肯定性或否定性结论,而上述禁止债权转让后计收利息的规定也属于政策性规定且仅针对国有企业债务人。既然国家法律层面并没有禁止非金融机构计收复利,就可认为只要不超过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率计算标准(同期LPR的四倍),非金融机构受让不良债权后继续计算复利应予支持。
【非金融机构受让不良债权能否继续计收复利?】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2-01-20
       复利俗称“利滚利”。据传爱因斯坦曾说过:“复利是世界第八大奇迹,其威力比原子弹更大”。长期以来,在伊斯兰教教义中,复利甚至利息都被视为罪恶。在当今商业社会,利息作为资本的回报而存在。债权人收取利息天经地义,但收取复利却不一定。例如在我国,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权依据《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的规定对借款人计收复利,但对于非金融机构借款,暂无明文规定允许债权人计收复利。由此引发对于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之后能否计收复利的争议。
       反对派认为,就主体而言,计收复利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的专属权利。即便受让的是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非金融机构也无资格向借款人主张复利。其次,就性质而言,债权自金融机构转让之时业已确定,债权转让后脱离了原借款合同的约束,故对于债权转让后产生的复利,非金融机构无合同依据进行主张。当然,对于金融不良债权,依据《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无论是利息、罚息还是复利,在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均不得依据原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国有企业债务人继续主张,但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对于资金被占用期间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可按LPR计算。
       支持派的理据有:(1)计收复利的依据是对合同约定的继受。在金融借款合同中,金融机构已与借款人对如何计收复利进行了约定,因此,不良债权的转让实质上属于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的转让,即便受让方为非金融机构,根据合同转化理论,该债权的受让人与债务人得以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如无其他违法情形,受让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收取复利。(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无论是以何种名义的利息,只要不超过债权受让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上限即可得到法院的支持,故受让债权的非金融机构在此利率范围内继续计收复利合法有据。(3)债权转让并未增加债务人的负担,不违反实质正义。
       明门律师认为,对非金融机构受让不良债权后收取复利的担忧主要在于该收息方式提高了借款利率,可能会演化为侵害民间借贷秩序的高利贷。但归根结底在于计收复利是否具有合法依据。目前允许金融机构收取复利的依据仅限于部门规定或规范性文件,不足以推导出非金融机构收取复利的肯定性或否定性结论,而上述禁止债权转让后计收利息的规定也属于政策性规定且仅针对国有企业债务人。既然国家法律层面并没有禁止非金融机构计收复利,就可认为只要不超过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率计算标准(同期LPR的四倍),非金融机构受让不良债权后继续计算复利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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