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转让股权等于股权赠与吗?】
2021-12-21
       在现实生活中,基于某些特殊原因或情况(例如直系亲属之间的股权转让、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等),有的公司股东会将所持有全部或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其他人。在此情形下,双方通常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股权转让价款为0元。一般认为,0元转让就是转让方将股权无偿转让给受让方,这与股权赠与是一回事。然而,尽管在股权无偿转让与股权赠与中,受让方均无需支付价款,但从法律上分析,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一、法律性质不同。对于转让而言,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双务合同关系,转让方与受让方互负相应的权利义务。通常情况下,转让方的主要义务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支付转让价款。在0元转让的情形下,受让方只是无需履行支付转让价款的金钱给付义务,但仍应当承担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受让方的其他义务。对于赠与而言,在法律上属于单务合同,除赠与人根据《民法典》第661条规定对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原则上无需向赠与人承担义务。
       二、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鉴于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赠与合同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除《民法典》合同通则的规定外,二者应分别适用《民法典》中关于不同典型合同的规定,股权转让应参照适用第九章“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股权赠与应适用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区分股权无偿转让与股权赠与的不同合同性质和法律适用在实践中存在重要的意义。如果转让方股东在与受让方达成0元转让股权协议后又不想继续履行了,其面临的法律责任应取决于如何认定该0元转让股权协议的性质。如果认定为赠与合同,由于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除已经公证或带有公益性质的赠与之外,转让方在将股权变更登记至受赠人名下之前有权予以撤销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认定为转让合同,除非存在《民法典》第147条至第151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否则转让方不能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若转让方缺乏法定或约定事由而强行解除合同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无偿转让股权合同的性质时,主要会结合股权转让协议的文字表述、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无偿转让的背景等因素综合作出判断,因此也不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
       与0元转让相对应的还有1元转让,其实质都是无偿转让。1元转让根植于普通法的约因制度或对价制度。该制度反映的是受损获益关系,即对价需具备与相应允诺的交换关系,但无需在金钱价值上与允诺的内容等值,故有“一粒胡椒籽也能构成有效的约因”的法谚。无约因的合同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职是之故,在普通法中,0元转让为无效合同,1元转让才是正道。由此可推断,一毛转让或一分转让亦无不妥。
       综上所述,明门律师建议,为避免对合同性质产生争议,当事人应当根据真实意图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如系赠与则应将协议名称直接写为《股权赠与合同》,如系无偿转让,则可以考虑将转让价款约定为象征性的1元而不是0元,从而避免因无对价款而被认定为赠与。同时,无论何种性质,还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约定,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公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无偿转让股权等于股权赠与吗?】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1-12-21
       在现实生活中,基于某些特殊原因或情况(例如直系亲属之间的股权转让、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等),有的公司股东会将所持有全部或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其他人。在此情形下,双方通常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股权转让价款为0元。一般认为,0元转让就是转让方将股权无偿转让给受让方,这与股权赠与是一回事。然而,尽管在股权无偿转让与股权赠与中,受让方均无需支付价款,但从法律上分析,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一、法律性质不同。对于转让而言,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双务合同关系,转让方与受让方互负相应的权利义务。通常情况下,转让方的主要义务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支付转让价款。在0元转让的情形下,受让方只是无需履行支付转让价款的金钱给付义务,但仍应当承担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受让方的其他义务。对于赠与而言,在法律上属于单务合同,除赠与人根据《民法典》第661条规定对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原则上无需向赠与人承担义务。
       二、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鉴于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赠与合同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除《民法典》合同通则的规定外,二者应分别适用《民法典》中关于不同典型合同的规定,股权转让应参照适用第九章“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股权赠与应适用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区分股权无偿转让与股权赠与的不同合同性质和法律适用在实践中存在重要的意义。如果转让方股东在与受让方达成0元转让股权协议后又不想继续履行了,其面临的法律责任应取决于如何认定该0元转让股权协议的性质。如果认定为赠与合同,由于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除已经公证或带有公益性质的赠与之外,转让方在将股权变更登记至受赠人名下之前有权予以撤销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认定为转让合同,除非存在《民法典》第147条至第151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否则转让方不能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若转让方缺乏法定或约定事由而强行解除合同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无偿转让股权合同的性质时,主要会结合股权转让协议的文字表述、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无偿转让的背景等因素综合作出判断,因此也不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
       与0元转让相对应的还有1元转让,其实质都是无偿转让。1元转让根植于普通法的约因制度或对价制度。该制度反映的是受损获益关系,即对价需具备与相应允诺的交换关系,但无需在金钱价值上与允诺的内容等值,故有“一粒胡椒籽也能构成有效的约因”的法谚。无约因的合同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职是之故,在普通法中,0元转让为无效合同,1元转让才是正道。由此可推断,一毛转让或一分转让亦无不妥。
       综上所述,明门律师建议,为避免对合同性质产生争议,当事人应当根据真实意图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如系赠与则应将协议名称直接写为《股权赠与合同》,如系无偿转让,则可以考虑将转让价款约定为象征性的1元而不是0元,从而避免因无对价款而被认定为赠与。同时,无论何种性质,还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约定,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公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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