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可以作为下游合同的免责事由吗?】
2021-11-09
       河流有上游和下游,合同也有上游合同和下游合同。当今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复杂,往往存在多个合同的连锁交易情形。如果上游合同无法履行,势必会对下游合同的履行造成障碍。倘若上游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是不可抗力,那么该不可抗力是否可以用于下游合同的纠纷中,作为违约方的免责事由呢?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刊载了一宗合同纠纷案件:中商公司因组织旅行团赴欧洲旅游及开展与旅行相关的商务活动,便与罗马假期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罗马假期公司负责所有或部分地面接待服务等工作。合同中还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中商公司为旅行团客人购买了大连经停合肥到深圳、深圳到法兰克福的联航机票。但是因台风原因相关航班取消了,导致旅行团无法抵达深圳,也就无法前往法兰克福。罗马假期公司认为其已经为提供地接服务做出了住宿、车旅交通等安排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因此中商公司应当依约支付费用。中商公司认为,旅行团未能成行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不愿支付费用。罗马假期公司遂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航班被取消距离合同约定的到达日仅为两天时间,根据旅游行业的交易惯例或通常情形,当时罗马假期公司已经作出了安排并支付了费用。该费用应由中商公司承担,故判决中商公司支付罗马假期公司支出的全部费用。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裁判思路是:下游合同的违约方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主张免责应取决于不可抗力与下游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例如上游合同不能履行的程度、上下游合同之间的关联程度、变更履行能否实现及上游合同履行的可替代性和紧迫性等方面综合分析。
       明门律师认为,该案上游合同是中商公司与航空公司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而下游合同则是罗马假期公司与中商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可以肯定的是台风是航空运输合同无法履行的直接原因,可构成法定不可抗力因素,但作为下游服务合同的主体,中商公司完全可以选择其他的替代航线抵达法兰克福,因而台风对下游合同而言不属于“不可克服”的因素。当然选择替代航线可能会增加履约成本,但中商公司无理由将本应由其自身承担的成本转嫁给无辜的罗马假期公司。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航空运输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可抗力也不应成为下游服务合同的违约免责事由。
       其实,英格兰早期的判例并无不可抗力一说,其理由是承认不可抗力将破坏人们的交易预期和交易安全;对于因不可抗力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转嫁因此可能遭受的损失。该判例确立的原则其后催生了全世界最发达的商业保险业。在当代美国,法律经济分析学派代表人物波斯纳指出,“契约法的基本功能是阻止人们对契约的另一方当事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以促进经济活动的最佳时机选择,并使之不必要采取成本昂贵的自我保护措施。”由此看来,从成本效益分析角度,不可抗力也应当限制适用范围,防止一方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以维护正常、高效的交易秩序。
【不可抗力可以作为下游合同的免责事由吗?】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1-11-09
       河流有上游和下游,合同也有上游合同和下游合同。当今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复杂,往往存在多个合同的连锁交易情形。如果上游合同无法履行,势必会对下游合同的履行造成障碍。倘若上游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是不可抗力,那么该不可抗力是否可以用于下游合同的纠纷中,作为违约方的免责事由呢?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刊载了一宗合同纠纷案件:中商公司因组织旅行团赴欧洲旅游及开展与旅行相关的商务活动,便与罗马假期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罗马假期公司负责所有或部分地面接待服务等工作。合同中还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中商公司为旅行团客人购买了大连经停合肥到深圳、深圳到法兰克福的联航机票。但是因台风原因相关航班取消了,导致旅行团无法抵达深圳,也就无法前往法兰克福。罗马假期公司认为其已经为提供地接服务做出了住宿、车旅交通等安排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因此中商公司应当依约支付费用。中商公司认为,旅行团未能成行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不愿支付费用。罗马假期公司遂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航班被取消距离合同约定的到达日仅为两天时间,根据旅游行业的交易惯例或通常情形,当时罗马假期公司已经作出了安排并支付了费用。该费用应由中商公司承担,故判决中商公司支付罗马假期公司支出的全部费用。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裁判思路是:下游合同的违约方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主张免责应取决于不可抗力与下游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例如上游合同不能履行的程度、上下游合同之间的关联程度、变更履行能否实现及上游合同履行的可替代性和紧迫性等方面综合分析。
       明门律师认为,该案上游合同是中商公司与航空公司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而下游合同则是罗马假期公司与中商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可以肯定的是台风是航空运输合同无法履行的直接原因,可构成法定不可抗力因素,但作为下游服务合同的主体,中商公司完全可以选择其他的替代航线抵达法兰克福,因而台风对下游合同而言不属于“不可克服”的因素。当然选择替代航线可能会增加履约成本,但中商公司无理由将本应由其自身承担的成本转嫁给无辜的罗马假期公司。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航空运输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可抗力也不应成为下游服务合同的违约免责事由。
       其实,英格兰早期的判例并无不可抗力一说,其理由是承认不可抗力将破坏人们的交易预期和交易安全;对于因不可抗力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转嫁因此可能遭受的损失。该判例确立的原则其后催生了全世界最发达的商业保险业。在当代美国,法律经济分析学派代表人物波斯纳指出,“契约法的基本功能是阻止人们对契约的另一方当事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以促进经济活动的最佳时机选择,并使之不必要采取成本昂贵的自我保护措施。”由此看来,从成本效益分析角度,不可抗力也应当限制适用范围,防止一方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以维护正常、高效的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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