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附随义务,合同可以解除吗?】
2021-10-20
       传统的合同理论严格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约定各自权利义务的口头或书面合同,且在合同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可以说合同是当事人约定权利义务的集合。然而,随着合同法理论的完善和诚信原则的发展,意思自治不再是合同领域中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唯一准则。合同附随义务这项制度就是基于诚信原则而发展起来的。合同附随义务的概念最早源于德国的民法判例学说。王泽鉴先生将附随义务概括为:“为履行给付义务或保护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利益,于契约发展过程中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义务。”广义的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是法定的义务而非约定义务,因而具有强制性,原则上当事人不可以通过约定予以排除。
       《民法典》对合同附随义务有明确规定,包括第501条“先合同义务”,第509条第2款“履行中的附随义务”以及第558条“后合同义务”。从中可见,合同附随义务的形态主要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旧物回收等。当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因素的不同,合同附随义务的具体形态也各不相同。例如,股权转让合同中,附随义务具体表现为注意义务、通知与说明的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照顾义务和不作为义务;而租赁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则表现为承租人的通知义务、积极配合提供维修方便的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止损的义务等。因此,当事人究竟负哪些合同附随义务是不能一概而论的,一般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据诚信原则做出判断。
       那么当一方因过错而违反附随义务并因此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违反一方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损害赔偿责任是违反附随义务所产生的最基本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因违反合同附随义务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已成通说。更重要且存在争议的问题是: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吗?学理上多持否定意见,一般认为只有给付义务的不履行才有可能导致解除合同的后果,如果只是违反附随义务,债权人不能请求解除合同。实务界则相反。德国2002年修订的民法典就规定了违反附随义务可以成为解除合同的原因。
       明门律师认为,合同附随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若违反附随义务及诚信原则达到危及基于信赖而订立的合同,从而使得债权人期待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时,赋予债权人解除权也是很有必要的,这也是《民法典》第563条第(四)项的应有之意。
【违反附随义务,合同可以解除吗?】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1-10-20
       传统的合同理论严格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约定各自权利义务的口头或书面合同,且在合同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可以说合同是当事人约定权利义务的集合。然而,随着合同法理论的完善和诚信原则的发展,意思自治不再是合同领域中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唯一准则。合同附随义务这项制度就是基于诚信原则而发展起来的。合同附随义务的概念最早源于德国的民法判例学说。王泽鉴先生将附随义务概括为:“为履行给付义务或保护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利益,于契约发展过程中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义务。”广义的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是法定的义务而非约定义务,因而具有强制性,原则上当事人不可以通过约定予以排除。
       《民法典》对合同附随义务有明确规定,包括第501条“先合同义务”,第509条第2款“履行中的附随义务”以及第558条“后合同义务”。从中可见,合同附随义务的形态主要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旧物回收等。当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因素的不同,合同附随义务的具体形态也各不相同。例如,股权转让合同中,附随义务具体表现为注意义务、通知与说明的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照顾义务和不作为义务;而租赁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则表现为承租人的通知义务、积极配合提供维修方便的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止损的义务等。因此,当事人究竟负哪些合同附随义务是不能一概而论的,一般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据诚信原则做出判断。
       那么当一方因过错而违反附随义务并因此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违反一方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损害赔偿责任是违反附随义务所产生的最基本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因违反合同附随义务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已成通说。更重要且存在争议的问题是: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吗?学理上多持否定意见,一般认为只有给付义务的不履行才有可能导致解除合同的后果,如果只是违反附随义务,债权人不能请求解除合同。实务界则相反。德国2002年修订的民法典就规定了违反附随义务可以成为解除合同的原因。
       明门律师认为,合同附随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若违反附随义务及诚信原则达到危及基于信赖而订立的合同,从而使得债权人期待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时,赋予债权人解除权也是很有必要的,这也是《民法典》第563条第(四)项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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