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金钱债务,守约方可决定继续履行】
2021-09-22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相应地也应当全面地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就是源自古罗马私法的“法锁”。履行义务清偿债务就是解锁。早期的法锁锁的是债务人的人身,后来发展到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可以以财产替代作为担保。然而,违反义务的“债务人”究竟应该以何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77条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第578条规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守约方可以选择替代履行并有权请求违约方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对于金钱债务而言,其继续履行与其他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并无实质性差别。而对于非金钱债务而言,因其不具有可强制性,是继续履行还是终止合同寻求替代履行,其决定权在违约方还是守约方?
       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签订合同后,房价大幅度上涨,卖方反悔了,宁愿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也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下,有的守约方愿意选择终止合同并要求损失赔偿,因为依据《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损失赔偿是可以包括房屋涨值部分在内的可获得利益的。有的守约方则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卖方协助过户并支付违约金。但当违约方拒绝继续履行时,守约方能要求继续履行吗?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继续履行被法院认为是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包括非金钱债务的履行。同时,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也就是说,在涉及房屋产权过户等非金钱债务时,除该三种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外,继续履行合同还是终止合同的选择权在守约方,由守约方说了算。
       明门律师认为,法律赋予非金钱债务的守约方选择继续履行还是终止合同的权利,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律同时也规定了非金钱债务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情形(见《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该等情形也是违约方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详见明门律师茶座往期的《<民法典>的温度:违约方也有解除权》】。这既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合同僵局问题,也完善了合同违约责任制度。
【对非金钱债务,守约方可决定继续履行】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1-09-22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相应地也应当全面地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就是源自古罗马私法的“法锁”。履行义务清偿债务就是解锁。早期的法锁锁的是债务人的人身,后来发展到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可以以财产替代作为担保。然而,违反义务的“债务人”究竟应该以何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77条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第578条规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守约方可以选择替代履行并有权请求违约方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对于金钱债务而言,其继续履行与其他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并无实质性差别。而对于非金钱债务而言,因其不具有可强制性,是继续履行还是终止合同寻求替代履行,其决定权在违约方还是守约方?
       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签订合同后,房价大幅度上涨,卖方反悔了,宁愿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也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下,有的守约方愿意选择终止合同并要求损失赔偿,因为依据《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损失赔偿是可以包括房屋涨值部分在内的可获得利益的。有的守约方则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卖方协助过户并支付违约金。但当违约方拒绝继续履行时,守约方能要求继续履行吗?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继续履行被法院认为是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包括非金钱债务的履行。同时,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也就是说,在涉及房屋产权过户等非金钱债务时,除该三种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外,继续履行合同还是终止合同的选择权在守约方,由守约方说了算。
       明门律师认为,法律赋予非金钱债务的守约方选择继续履行还是终止合同的权利,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律同时也规定了非金钱债务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情形(见《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该等情形也是违约方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详见明门律师茶座往期的《<民法典>的温度:违约方也有解除权》】。这既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合同僵局问题,也完善了合同违约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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