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在争议解决程序适用中的异同】
2021-08-09
       诚实信用作为民商事领域的基本原则,既适用于实体法,也适用于程序法。在诉讼程序中,要求诉讼一方不得有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诉讼欺诈以及诉讼拖延等损害司法程序的诉讼行为。该原则最早见于古罗马对滥诉和滥用程序的规制立法中。其继承者欧洲大陆国家强调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要求当事人对其所陈述事实的全面性、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后日本和韩国等亚洲国家直接于民诉法中规定了当事人诚实信用地进行诉讼的义务,其立法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和法院促进诉讼义务的协同。
       在我国,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配套规定了具体化条款,加之最高法2015年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具体规范,构成民诉程序中由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义务规范以及法律后果构成的完整体系,体现着更强的法院职权干预以及当事人的义务性。但在《仲裁法》中却没有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只由各仲裁机构于仲裁规则中予以规定,一般系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仲裁程序时保证“诚信合作”。近日司法部发布的《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所增加的“诚信仲裁”原则表明将诚信原则引入仲裁获得社会共识。正如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本身存在实质上的利益倾向性区别,诚实信用原则在两种程序中的具体适用存在以下异同点:
       一、目的。诚信原则在两种程序中均有规制当事人滥用诉权、仲裁权利,惩治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仲裁,或拖延诉讼、仲裁的方式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人、社会和国家利益以及规避法律法规的目的。
       二、当事人义务。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一般会要求其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或承诺书)》,而大多仲裁机构亦会要求当事人于庭审时依据仲裁规则宣读保证诚信合作的声明。具体而言,两种程序均要求当事人履行主观上的真实陈述义务,不得违反自己的主观认识提出主张,不得以已知的不真实事实误导合议庭、仲裁庭的判断,不得有自相矛盾的陈述或行为,不得实施证据突袭,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举证,更不得故意拖延诉讼、仲裁。
       三、法律后果。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论是在诉讼还是仲裁程序中,都将引起实体性和程序性失效的后果,其陈述或提交的证据都将不予采纳,当事人或将因此丧失诉讼权利。法院作为公权力机关,其有权对当事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商事仲裁始终强调当事人的高度意思自治以及经济效益,仲裁庭除了对不诚信一方作出不利于其一方的推定外,还会从仲裁费的承担上体现对不诚信一方的规制。
       明门律师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程序以及商事仲裁程序中的适用实质上致力于实现当事人诉讼、仲裁权利与维护裁判机关公信力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在两种程序中的适用差异主要体现在惩治力度方面。我国法律未对当事人于仲裁程序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行政或刑事规制,这符合商事仲裁的经济性、保密性特点,特别是当事人自治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当事人选择商事仲裁作为争端解决的方式必将成为趋势。诚信原则对商事仲裁的公信力的提升和仲裁程序的高效推进将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在争议解决程序适用中的异同】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1-08-09
       诚实信用作为民商事领域的基本原则,既适用于实体法,也适用于程序法。在诉讼程序中,要求诉讼一方不得有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诉讼欺诈以及诉讼拖延等损害司法程序的诉讼行为。该原则最早见于古罗马对滥诉和滥用程序的规制立法中。其继承者欧洲大陆国家强调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要求当事人对其所陈述事实的全面性、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后日本和韩国等亚洲国家直接于民诉法中规定了当事人诚实信用地进行诉讼的义务,其立法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和法院促进诉讼义务的协同。
       在我国,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配套规定了具体化条款,加之最高法2015年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具体规范,构成民诉程序中由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义务规范以及法律后果构成的完整体系,体现着更强的法院职权干预以及当事人的义务性。但在《仲裁法》中却没有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只由各仲裁机构于仲裁规则中予以规定,一般系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仲裁程序时保证“诚信合作”。近日司法部发布的《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所增加的“诚信仲裁”原则表明将诚信原则引入仲裁获得社会共识。正如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本身存在实质上的利益倾向性区别,诚实信用原则在两种程序中的具体适用存在以下异同点:
       一、目的。诚信原则在两种程序中均有规制当事人滥用诉权、仲裁权利,惩治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仲裁,或拖延诉讼、仲裁的方式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人、社会和国家利益以及规避法律法规的目的。
       二、当事人义务。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一般会要求其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或承诺书)》,而大多仲裁机构亦会要求当事人于庭审时依据仲裁规则宣读保证诚信合作的声明。具体而言,两种程序均要求当事人履行主观上的真实陈述义务,不得违反自己的主观认识提出主张,不得以已知的不真实事实误导合议庭、仲裁庭的判断,不得有自相矛盾的陈述或行为,不得实施证据突袭,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举证,更不得故意拖延诉讼、仲裁。
       三、法律后果。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论是在诉讼还是仲裁程序中,都将引起实体性和程序性失效的后果,其陈述或提交的证据都将不予采纳,当事人或将因此丧失诉讼权利。法院作为公权力机关,其有权对当事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商事仲裁始终强调当事人的高度意思自治以及经济效益,仲裁庭除了对不诚信一方作出不利于其一方的推定外,还会从仲裁费的承担上体现对不诚信一方的规制。
       明门律师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程序以及商事仲裁程序中的适用实质上致力于实现当事人诉讼、仲裁权利与维护裁判机关公信力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在两种程序中的适用差异主要体现在惩治力度方面。我国法律未对当事人于仲裁程序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行政或刑事规制,这符合商事仲裁的经济性、保密性特点,特别是当事人自治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当事人选择商事仲裁作为争端解决的方式必将成为趋势。诚信原则对商事仲裁的公信力的提升和仲裁程序的高效推进将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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