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未出资,股东资格如何解除?】
2021-07-29
       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推行后,很多股东就不认真出资了。殊不知,向公司缴付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也是其取得股东地位及股东权利的基础。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可以先认缴出资并完成注册登记,事后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出资期限缴付出资额。
       为了保证公司拥有充足的运营资金,督促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按时足额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有的公司章程除了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34条及第42条的规定约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行使表决权、逾期出资股东应向其他已出资股东支付违约金之外,还会针对股东逾期缴付出资的情形作出更为严厉的约定:如果股东超过约定的出资期限仍未缴付出资的将自动丧失股东资格、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在一般人眼里,“没有出钱当然就不是股东”,这样的约定有道理也很公平。但从法律上讲,股东逾期未出资是否真的会自动丧失股东资格呢?实务中又是如何操作呢?
       逾期出资属于违约行为,违约出资的股东丧失股东资格的约定是股东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没有其他无效事由,该约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然而,该约定内容的实质是赋予已出资股东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的权利,但法律并无规定未出资股东因此当然丧失股东资格。特别是,当公司注册成立后,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即取得股东资格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能剥夺其股东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有权作出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同时,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由此可知,当出现某股东违反约定逾期未缴付出资的情形时,该股东并不当然、自动地丧失股东资格及相应权利。
       明门律师认为,当出现上述情形时,正确的做法依次是:(1)公司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补缴出资;(2)如果催告后该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将该股东除名的决议;(3依法办理减资程序、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认缴该部分出资后,将该股东从股东名册中剔除;(4)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
【违约未出资,股东资格如何解除?】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1-07-29
       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推行后,很多股东就不认真出资了。殊不知,向公司缴付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也是其取得股东地位及股东权利的基础。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可以先认缴出资并完成注册登记,事后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出资期限缴付出资额。
       为了保证公司拥有充足的运营资金,督促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按时足额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有的公司章程除了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34条及第42条的规定约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行使表决权、逾期出资股东应向其他已出资股东支付违约金之外,还会针对股东逾期缴付出资的情形作出更为严厉的约定:如果股东超过约定的出资期限仍未缴付出资的将自动丧失股东资格、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在一般人眼里,“没有出钱当然就不是股东”,这样的约定有道理也很公平。但从法律上讲,股东逾期未出资是否真的会自动丧失股东资格呢?实务中又是如何操作呢?
       逾期出资属于违约行为,违约出资的股东丧失股东资格的约定是股东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没有其他无效事由,该约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然而,该约定内容的实质是赋予已出资股东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的权利,但法律并无规定未出资股东因此当然丧失股东资格。特别是,当公司注册成立后,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即取得股东资格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能剥夺其股东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有权作出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同时,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由此可知,当出现某股东违反约定逾期未缴付出资的情形时,该股东并不当然、自动地丧失股东资格及相应权利。
       明门律师认为,当出现上述情形时,正确的做法依次是:(1)公司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补缴出资;(2)如果催告后该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将该股东除名的决议;(3依法办理减资程序、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认缴该部分出资后,将该股东从股东名册中剔除;(4)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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