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可以主动放弃吗?】
2021-06-29
       优先受偿权指特定债权人在受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优先受偿权主要有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等约定担保物权,以及法定优先权如承揽人、承运人、保管人和行纪人留置权,《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费用及职工工资的优先权,《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赋予权利人优先权使其特定的债权受到优先受偿的保护,是极好的事情,但是如果权利人因特定原因想主动放弃这种优先权,可行吗?
       从法理分析,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有权自由处分其财产权利,例如《民法典》第39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放弃担保物权;第409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第435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但有些权利不可放弃,如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放弃,人格权不得放弃等。
       对于优先受偿权的放弃,司法实践是持有条件肯定态度的。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为例,最高法在其审理的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2108号)中明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可以约定放弃的”这一观点。最高法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人的法定权利,属于具有担保性质的民事财产权利。作为民事财产权利,权利人当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行使,当然也应当允许其通过约定放弃。”
       但是,民事主体作出放弃财产权利的行为,不得损害到第三人的利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就规定了弃权的条件,其第42条明确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是说,民事主体的弃权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该行为不发生效力。此时,利益受损的第三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明门律师认为,虽然放弃优先受偿权不必然损害他人利益,例如发包人如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将不至于拖欠建筑工人的报酬,但该行为客观上使得行为人偿债能力被削弱,威胁到包括建筑工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的利益。法谚云,“权利为主观的法律,法律为客观的权利。”由于该优先受偿权具有法定性,承包人的债权人对承包人基于优先受偿权的偿债能力的期待具有合理性。倘若承包人单方面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将构成对其债权人利益的背弃。为此,《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放弃行为。从这个角度看,优先受偿权不可随便放弃。
【优先受偿权,可以主动放弃吗?】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1-06-29
       优先受偿权指特定债权人在受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优先受偿权主要有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等约定担保物权,以及法定优先权如承揽人、承运人、保管人和行纪人留置权,《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费用及职工工资的优先权,《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赋予权利人优先权使其特定的债权受到优先受偿的保护,是极好的事情,但是如果权利人因特定原因想主动放弃这种优先权,可行吗?
       从法理分析,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有权自由处分其财产权利,例如《民法典》第39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放弃担保物权;第409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第435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但有些权利不可放弃,如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放弃,人格权不得放弃等。
       对于优先受偿权的放弃,司法实践是持有条件肯定态度的。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为例,最高法在其审理的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2108号)中明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可以约定放弃的”这一观点。最高法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人的法定权利,属于具有担保性质的民事财产权利。作为民事财产权利,权利人当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行使,当然也应当允许其通过约定放弃。”
       但是,民事主体作出放弃财产权利的行为,不得损害到第三人的利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就规定了弃权的条件,其第42条明确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是说,民事主体的弃权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该行为不发生效力。此时,利益受损的第三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明门律师认为,虽然放弃优先受偿权不必然损害他人利益,例如发包人如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将不至于拖欠建筑工人的报酬,但该行为客观上使得行为人偿债能力被削弱,威胁到包括建筑工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的利益。法谚云,“权利为主观的法律,法律为客观的权利。”由于该优先受偿权具有法定性,承包人的债权人对承包人基于优先受偿权的偿债能力的期待具有合理性。倘若承包人单方面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将构成对其债权人利益的背弃。为此,《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放弃行为。从这个角度看,优先受偿权不可随便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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