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不可滥用】
2021-06-16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特定范围的人员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与其所在企业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在其他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根据竞业限制义务的产生来源不同,竞业限制分为法定竞业限制与约定竞业限制。
       法定竞业限制的情形主要指《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约定竞业限制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形。
       竞业限制对于企业依法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防范不正当竞争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实务中,也存在一些具有争议和不当运用的问题:
       一、在未约定竞业限制的情形下,企业哪些管理人员负有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有的企业在经理之下设置了若干业务部门,例如采购部、营销部、研发部等,并由部门总监负责各自部门的管理。这类部门总监是否负有法定竞业限制义务?一般认为,《公司法》第148条仅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竞业限制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除此之外的部门总监们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没有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也有少数人认为,这些部门总监虽不是《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却掌握了企业的重要管理权限以及经营管理信息,如果不对其加以竞业限制,此类人员很容易谋取应属于其任职企业的商业机会、损害公司利益。
       为避免界限不清带来的风险,明门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将部分重要部门的总监列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使其负有法定竞业限制义务。
       二、约定竞业限制义务能否全员适用?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尽可能防范员工跳槽或经营与其构成竞争的业务,要求所有员工在入职时都必须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此,明门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能将限制范围扩大至普通员工,否则将被视为剥夺普通员工离职后的自主择业权,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何况,考虑到实施竞业限制的成本,用人单位也不宜搞一刀切,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对受限制的劳动者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为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以上,按月发放。
【竞业限制,不可滥用】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1-06-16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特定范围的人员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与其所在企业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在其他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根据竞业限制义务的产生来源不同,竞业限制分为法定竞业限制与约定竞业限制。
       法定竞业限制的情形主要指《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约定竞业限制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形。
       竞业限制对于企业依法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防范不正当竞争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实务中,也存在一些具有争议和不当运用的问题:
       一、在未约定竞业限制的情形下,企业哪些管理人员负有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有的企业在经理之下设置了若干业务部门,例如采购部、营销部、研发部等,并由部门总监负责各自部门的管理。这类部门总监是否负有法定竞业限制义务?一般认为,《公司法》第148条仅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竞业限制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除此之外的部门总监们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没有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也有少数人认为,这些部门总监虽不是《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却掌握了企业的重要管理权限以及经营管理信息,如果不对其加以竞业限制,此类人员很容易谋取应属于其任职企业的商业机会、损害公司利益。
       为避免界限不清带来的风险,明门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将部分重要部门的总监列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使其负有法定竞业限制义务。
       二、约定竞业限制义务能否全员适用?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尽可能防范员工跳槽或经营与其构成竞争的业务,要求所有员工在入职时都必须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此,明门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能将限制范围扩大至普通员工,否则将被视为剥夺普通员工离职后的自主择业权,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何况,考虑到实施竞业限制的成本,用人单位也不宜搞一刀切,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对受限制的劳动者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为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以上,按月发放。
关注微信公众号
86 756 325211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