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予中止仲裁程序,可能违反法定程序】
2021-06-15
       商事仲裁的灵活性、保密性和快捷性使越来越多商事主体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其一裁终局的特点亦使仲裁程序的公正性、结果的公允性成为当事人信赖仲裁制度的关键和基础。仲裁制度赋予仲裁庭对仲裁规则的适用享有自由裁量权,如根据规则决定是否中止仲裁程序等。通常,该裁量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并不在法院的审查范围之内。但近日,北京四中院在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与付大为等申请撤销中国贸仲仲裁裁决案中,却给仲裁庭行使裁量权划定了边界。
       2012年,作为新潮公司股东的付大为等与黄金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其中约定由黄金集团全面接管享有探矿权的新潮公司并行使控制权。2014年付大为等股东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以黄金集团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导致新潮公司两宗探矿权过期被废止进而致使新潮公司的股权价值严重减损为由提起仲裁,请求裁决黄金集团赔偿其损失。仲裁过程中,新潮公司就被废止的案涉两宗探矿权提起行政复议。黄金集团也因此多次向仲裁庭申请中止仲裁,但仲裁庭决定不予中止仲裁程序并裁决黄金集团承担赔偿责任。裁决后,自然资源部作出复议决定,撤销案涉两宗探矿权的废止内容,两宗探矿权得以依法延续。黄金集团遂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理由是仲裁庭未中止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认为,依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指的是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故仲裁庭根据中国贸仲《仲裁规则》的规定决定是否中止仲裁程序时,应以尽量不影响案件正确裁决为限。
该案的主要事由是黄金集团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探矿权灭失,但仲裁过程中,新潮公司已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探矿权是否灭失及申请人是否因此遭受损失等事实属于待决事项,复议决定可能对仲裁裁决产生实质影响。而从后续的事态发展看,裁决所依据的事实果然被推翻。这也反证了仲裁庭因未予中止程序而影响了案件的正确裁决,构成“违反法定程序”,最终裁定对案涉裁决予以撤销。
明门律师认为,该案的尴尬之处在于仲裁裁决作出后,其所依据的基础事实由当时的期待状态转向确定状态,也就是说裁决的事实基础发生了坍塌。在司法审查中,若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径直认可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将导致案件结果的严重不公允。此案例的警示意义在于对仲裁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是否会实质影响裁决结果,仲裁庭应作出准确判断,以决定是否应当中止仲裁程序。
【未予中止仲裁程序,可能违反法定程序】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1-06-15
       商事仲裁的灵活性、保密性和快捷性使越来越多商事主体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其一裁终局的特点亦使仲裁程序的公正性、结果的公允性成为当事人信赖仲裁制度的关键和基础。仲裁制度赋予仲裁庭对仲裁规则的适用享有自由裁量权,如根据规则决定是否中止仲裁程序等。通常,该裁量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并不在法院的审查范围之内。但近日,北京四中院在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与付大为等申请撤销中国贸仲仲裁裁决案中,却给仲裁庭行使裁量权划定了边界。
       2012年,作为新潮公司股东的付大为等与黄金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其中约定由黄金集团全面接管享有探矿权的新潮公司并行使控制权。2014年付大为等股东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以黄金集团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导致新潮公司两宗探矿权过期被废止进而致使新潮公司的股权价值严重减损为由提起仲裁,请求裁决黄金集团赔偿其损失。仲裁过程中,新潮公司就被废止的案涉两宗探矿权提起行政复议。黄金集团也因此多次向仲裁庭申请中止仲裁,但仲裁庭决定不予中止仲裁程序并裁决黄金集团承担赔偿责任。裁决后,自然资源部作出复议决定,撤销案涉两宗探矿权的废止内容,两宗探矿权得以依法延续。黄金集团遂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理由是仲裁庭未中止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认为,依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指的是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故仲裁庭根据中国贸仲《仲裁规则》的规定决定是否中止仲裁程序时,应以尽量不影响案件正确裁决为限。
该案的主要事由是黄金集团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探矿权灭失,但仲裁过程中,新潮公司已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探矿权是否灭失及申请人是否因此遭受损失等事实属于待决事项,复议决定可能对仲裁裁决产生实质影响。而从后续的事态发展看,裁决所依据的事实果然被推翻。这也反证了仲裁庭因未予中止程序而影响了案件的正确裁决,构成“违反法定程序”,最终裁定对案涉裁决予以撤销。
明门律师认为,该案的尴尬之处在于仲裁裁决作出后,其所依据的基础事实由当时的期待状态转向确定状态,也就是说裁决的事实基础发生了坍塌。在司法审查中,若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径直认可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将导致案件结果的严重不公允。此案例的警示意义在于对仲裁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是否会实质影响裁决结果,仲裁庭应作出准确判断,以决定是否应当中止仲裁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
86 756 325211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