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了不该抢的微信“红包”,可能有罪】
2021-05-17
       发红包、抢红包,是微信平台的一种社交活动,具有活跃气氛、奖励、道歉、补偿、抓眼球等功能,也可作为转账支付工具。无论何种功能,都有一定的默示规则或规矩的。近日,湖南一位学生家长却不讲“武德”,上演了一出匪夷所思的闹剧真人秀。该家长因网贷欠钱正被债权人追债,刚巧在其孩子所在班级的家长微信群中,家长们正在通过发微信红包的方式把孩子的生活费转给班主任老师。这位家长见钱眼开,直接把几十个学生家长的生活费“红包”4000多元一扫而光,用以偿还2000元网贷,跟着就退群、关机,还逃往外地。当然,该家长随后就被警方抓获并刑事拘留,目前案件还在侦办中。
       这个案件作为网络时代产生的新生事物,很有代表性,自然引起网络热议。从常理看,该名家长的“抢”红包行为显然不妥,但究竟错在哪里?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又该当何罪?是抢劫罪、抢夺罪?还是别的罪?
       既然是“抢红包”,在我国刑法中与“抢”有关的有抢劫罪、抢夺罪。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持有人(包括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其突出特征为一定的暴力性、强制性。抢夺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他人财物行使有形力,但不直接对人的身体使用暴力。本案涉案家长抢红包虽然有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有乘人不备,出其不意的一面,但毕竟没有使用有形力,更谈不上暴力和强制,因此够不上抢劫罪和抢夺罪。
       与该行为“沾边”的罪名还有盗窃罪、侵占罪。这两罪也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主观方面也都必须是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盗窃罪的表现手段为“窃取”,以及入户盗窃、扒窃等。侵占罪的特征则是将合法持有的保管物、他人的遗忘物(注:非遗失物)或者埋藏物,据为己有、拒不交还。本案中的红包置于微信群,既不属于该名家长合法持有,也不属于其保管物、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故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明门律师认为,涉案家长的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首先,主观方面,从微信群聊天记录可以肯定的是,该家长明知款项的性质为他人财产(伙食费),且其点击红包收款后退群关机并逃之夭夭的行为印证了其主观犯意就是以占有这些款项为目的。其次,在客观方面,该家长实施了占有不属于自己的财物的行为,且金额达到4000多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达到追诉标准。本案容易引起争议的是,该家长的行为看似“公开”占有,并不符合“秘密窃取”这一盗窃罪的行为特征。其实,《刑法》中关于盗窃罪中的“窃取”一词,被望文生义地曲解为“秘密取得”。司法实践却认为,只要行为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趁人不备,将他人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达到一定金额,无论其手段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均构成本罪。
       当然,本案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属于《民法典》上的民事侵权行为。该家长依法应当返还“抢”到的红包,并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有)。
【抢了不该抢的微信“红包”,可能有罪】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1-05-17
       发红包、抢红包,是微信平台的一种社交活动,具有活跃气氛、奖励、道歉、补偿、抓眼球等功能,也可作为转账支付工具。无论何种功能,都有一定的默示规则或规矩的。近日,湖南一位学生家长却不讲“武德”,上演了一出匪夷所思的闹剧真人秀。该家长因网贷欠钱正被债权人追债,刚巧在其孩子所在班级的家长微信群中,家长们正在通过发微信红包的方式把孩子的生活费转给班主任老师。这位家长见钱眼开,直接把几十个学生家长的生活费“红包”4000多元一扫而光,用以偿还2000元网贷,跟着就退群、关机,还逃往外地。当然,该家长随后就被警方抓获并刑事拘留,目前案件还在侦办中。
       这个案件作为网络时代产生的新生事物,很有代表性,自然引起网络热议。从常理看,该名家长的“抢”红包行为显然不妥,但究竟错在哪里?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又该当何罪?是抢劫罪、抢夺罪?还是别的罪?
       既然是“抢红包”,在我国刑法中与“抢”有关的有抢劫罪、抢夺罪。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持有人(包括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其突出特征为一定的暴力性、强制性。抢夺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他人财物行使有形力,但不直接对人的身体使用暴力。本案涉案家长抢红包虽然有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有乘人不备,出其不意的一面,但毕竟没有使用有形力,更谈不上暴力和强制,因此够不上抢劫罪和抢夺罪。
       与该行为“沾边”的罪名还有盗窃罪、侵占罪。这两罪也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主观方面也都必须是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盗窃罪的表现手段为“窃取”,以及入户盗窃、扒窃等。侵占罪的特征则是将合法持有的保管物、他人的遗忘物(注:非遗失物)或者埋藏物,据为己有、拒不交还。本案中的红包置于微信群,既不属于该名家长合法持有,也不属于其保管物、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故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明门律师认为,涉案家长的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首先,主观方面,从微信群聊天记录可以肯定的是,该家长明知款项的性质为他人财产(伙食费),且其点击红包收款后退群关机并逃之夭夭的行为印证了其主观犯意就是以占有这些款项为目的。其次,在客观方面,该家长实施了占有不属于自己的财物的行为,且金额达到4000多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达到追诉标准。本案容易引起争议的是,该家长的行为看似“公开”占有,并不符合“秘密窃取”这一盗窃罪的行为特征。其实,《刑法》中关于盗窃罪中的“窃取”一词,被望文生义地曲解为“秘密取得”。司法实践却认为,只要行为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趁人不备,将他人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达到一定金额,无论其手段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均构成本罪。
       当然,本案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属于《民法典》上的民事侵权行为。该家长依法应当返还“抢”到的红包,并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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