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共享会员账户”,实为不正当竞争】
2021-05-14
       近年来,“万物共享”成为热潮,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共享充电宝、共享服装、共享雨伞......共享项目呈“井喷”趋势,共享经济的各类新业态也层出不穷。然而,并非万物都能共享的。一个关于“共享”视频网站VIP会员账号的案子,法院就判了该“共享”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优酷公司是某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使用人,其斥巨资购买了正版视频内容在优酷网上供其会员用户观看或下载。扮酷公司(化名)购买了优酷公司VIP会员账号,然后为扮酷公司自己的用户提供的“共享会员”服务, 扮酷公司的APP用户付费就可以通过登录扮酷公司购买的优酷公司VIP会员账号观看优酷网的视频内容。优酷公司认为扮酷公司的该等“共享”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其合法利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扮酷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扮酷公司辩解道,“共享”会员账户是创新的商业模式,没有损害优酷公司的利益。对于扮酷公司的“共享会员”服务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主要从以下两大方面进行审查:
       第一,扮酷公司和优酷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在互联网经济新模式下,“羊毛出在猪身上狗买单”的情形较为普遍,这对认定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增加了不小的难度。同行业经营者之间会存在竞争,非同业经营者也会存在竞争。而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必是经营同类商品或者替代商品的经营者之间争夺交易机会的行为,而是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法院认为只要双方在具体的经营行为、最终利益方面存在竞争关系,就应认定二者存在竞争关系。优酷公司经营的是视频网站及APP软件服务,扮酷公司经营的是与视频播放相关的APP软件服务,二者的主要业务均是面向网络用户提供互联网视频服务,所以应认定两者存在竞争关系。
       第二,扮酷公司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互联网领域中,对经营者行为的正当性的评价,一般采用多因素考量法和利益衡量原则进行综合认定。法院认为,扮酷公司本身是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应当知道网络视频平台的经营方式和营利模式,而且扮酷公司也注册了优酷公司VIP会员账户,对于优酷公司会员付费制度、VIP会员账户的管理和使用限制都是明知的,所以扮酷公司实施“共享会员”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具有不正当性和可责性。扮酷公司的“共享会员”行为不当夺取了优酷公司的交易机会、会员收入及用户流量等,直接损害了优酷公司的经营收益,进而最终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所以,扮酷公司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最终,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认定扮酷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令扮酷公司赔偿优酷公司近200万元的损失。
       明门律师认为,无论互联网经济如何发展,技术如何创新,这类以共享之名或商业模式创新之名却行侵权之实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名为“共享会员账户”,实为不正当竞争】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1-05-14
       近年来,“万物共享”成为热潮,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共享充电宝、共享服装、共享雨伞......共享项目呈“井喷”趋势,共享经济的各类新业态也层出不穷。然而,并非万物都能共享的。一个关于“共享”视频网站VIP会员账号的案子,法院就判了该“共享”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优酷公司是某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使用人,其斥巨资购买了正版视频内容在优酷网上供其会员用户观看或下载。扮酷公司(化名)购买了优酷公司VIP会员账号,然后为扮酷公司自己的用户提供的“共享会员”服务, 扮酷公司的APP用户付费就可以通过登录扮酷公司购买的优酷公司VIP会员账号观看优酷网的视频内容。优酷公司认为扮酷公司的该等“共享”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其合法利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扮酷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扮酷公司辩解道,“共享”会员账户是创新的商业模式,没有损害优酷公司的利益。对于扮酷公司的“共享会员”服务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主要从以下两大方面进行审查:
       第一,扮酷公司和优酷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在互联网经济新模式下,“羊毛出在猪身上狗买单”的情形较为普遍,这对认定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增加了不小的难度。同行业经营者之间会存在竞争,非同业经营者也会存在竞争。而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必是经营同类商品或者替代商品的经营者之间争夺交易机会的行为,而是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法院认为只要双方在具体的经营行为、最终利益方面存在竞争关系,就应认定二者存在竞争关系。优酷公司经营的是视频网站及APP软件服务,扮酷公司经营的是与视频播放相关的APP软件服务,二者的主要业务均是面向网络用户提供互联网视频服务,所以应认定两者存在竞争关系。
       第二,扮酷公司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互联网领域中,对经营者行为的正当性的评价,一般采用多因素考量法和利益衡量原则进行综合认定。法院认为,扮酷公司本身是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应当知道网络视频平台的经营方式和营利模式,而且扮酷公司也注册了优酷公司VIP会员账户,对于优酷公司会员付费制度、VIP会员账户的管理和使用限制都是明知的,所以扮酷公司实施“共享会员”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具有不正当性和可责性。扮酷公司的“共享会员”行为不当夺取了优酷公司的交易机会、会员收入及用户流量等,直接损害了优酷公司的经营收益,进而最终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所以,扮酷公司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最终,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认定扮酷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令扮酷公司赔偿优酷公司近200万元的损失。
       明门律师认为,无论互联网经济如何发展,技术如何创新,这类以共享之名或商业模式创新之名却行侵权之实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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