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微信双双侵权,个人信息维权可期】
2020-08-05
       在互联网世界,个人信息和隐私形同“裸奔”,侵权行为无处不在。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两宗侵权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抖音”、“微信读书”两款App均有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
       在“抖音”案件中,原告凌先生在预先清空手机通讯录并不同意软件读取的情况下,使用该手机号码注册登录“抖音”App后,被推荐大量“可能认识的人”,其中包括多年未联系的同学、朋友。凌先生认为“抖音”App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及隐私构成侵权。
       在“微信读书”案件中,原告黄先生主张,其在使用“微信读书3.3.0版本”时发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该软件自动关注微信好友、默认开放读书记录,侵害了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在“抖音”案件中,在未征得凌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对凌先生的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地理位置等个人信息收集并存储凌先生的上述个人信息,构成侵权。但凌先生的上述信息不具有私密性,“抖音”不存在侵害凌先生隐私权的行为。
       在“微信读书”案中,法院认为,微信好友之间的读书信息默认开放、向未关注的微信好友公开读书信息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用户对于其读书信息可能存在不愿被他人知晓的期待,也可能存在知识共享、文化交流等积极利用的期待,不同用户对于读书信息的隐私期待有所不同;原告阅读的两本涉案书籍不具有 “不愿为他人知晓”的 “私密性”,故该案中对原告主张腾讯公司侵害其隐私权,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颁布前个人信息维权通常无“法”可依(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民法典》的创新和亮点之一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在其中增加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10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1034条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可见,《民法典》明确将个人信息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从人格权角度进行保护,并与隐私权作了相应区分。《民法典》对隐私权的定义增加了“私人生活安宁”、“不愿为他人知晓”这样的特征表述,对“隐私权”作出了更为清晰的定义,并将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纳入隐私权的保护。
【抖音、微信双双侵权,个人信息维权可期】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0-08-05
       在互联网世界,个人信息和隐私形同“裸奔”,侵权行为无处不在。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两宗侵权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抖音”、“微信读书”两款App均有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
       在“抖音”案件中,原告凌先生在预先清空手机通讯录并不同意软件读取的情况下,使用该手机号码注册登录“抖音”App后,被推荐大量“可能认识的人”,其中包括多年未联系的同学、朋友。凌先生认为“抖音”App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及隐私构成侵权。
       在“微信读书”案件中,原告黄先生主张,其在使用“微信读书3.3.0版本”时发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该软件自动关注微信好友、默认开放读书记录,侵害了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在“抖音”案件中,在未征得凌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对凌先生的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地理位置等个人信息收集并存储凌先生的上述个人信息,构成侵权。但凌先生的上述信息不具有私密性,“抖音”不存在侵害凌先生隐私权的行为。
       在“微信读书”案中,法院认为,微信好友之间的读书信息默认开放、向未关注的微信好友公开读书信息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用户对于其读书信息可能存在不愿被他人知晓的期待,也可能存在知识共享、文化交流等积极利用的期待,不同用户对于读书信息的隐私期待有所不同;原告阅读的两本涉案书籍不具有 “不愿为他人知晓”的 “私密性”,故该案中对原告主张腾讯公司侵害其隐私权,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颁布前个人信息维权通常无“法”可依(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民法典》的创新和亮点之一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在其中增加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10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1034条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可见,《民法典》明确将个人信息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从人格权角度进行保护,并与隐私权作了相应区分。《民法典》对隐私权的定义增加了“私人生活安宁”、“不愿为他人知晓”这样的特征表述,对“隐私权”作出了更为清晰的定义,并将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纳入隐私权的保护。
关注微信公众号
86 756 325211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