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报销款,实为工资】
2021-04-13
       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出于一些特殊考虑,例如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可以少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为了降低人力成本而配合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社保金,将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报酬作拆分处理,一部分以工资名义发放,另一部分由劳动者按月提供固定数额的发票,由用人单位以报销的方式处理。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看上去很“高明”,但实际却经常搬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定此类报销款构成工资的组成部分,并按照合并之后的工资为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何谓工资?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并没有定义。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定义更为准确: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报销,则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例如差旅费、招待费等给予的核销。工资与报销款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工资的法律属性是劳动报酬,与劳动者付出的实际劳动挂钩,由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的支付周期及支付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通常支付时间和支付金额均相对固定;而报销款则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垫付公务支出的返还,以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时的实际支出为依据,具有不定期发生和不固定金额的特点。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相对固定的周期内按照相对固定的金额给予劳动者报销款,而报销款的用途又与具体工作任务无关或不相符时,该种报销款实际上属于变相的工资。
       明门律师提示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时还是应当实事求是,按照实际发放金额填写劳动合同、缴纳社保金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不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要承担补足工资、补偿金或工伤待遇差额等劳动用工责任,还可能因不如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受到承担涉税违法责任。
【名为报销款,实为工资】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1-04-13
       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出于一些特殊考虑,例如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可以少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为了降低人力成本而配合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社保金,将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报酬作拆分处理,一部分以工资名义发放,另一部分由劳动者按月提供固定数额的发票,由用人单位以报销的方式处理。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看上去很“高明”,但实际却经常搬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定此类报销款构成工资的组成部分,并按照合并之后的工资为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何谓工资?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并没有定义。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定义更为准确: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报销,则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例如差旅费、招待费等给予的核销。工资与报销款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工资的法律属性是劳动报酬,与劳动者付出的实际劳动挂钩,由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的支付周期及支付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通常支付时间和支付金额均相对固定;而报销款则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垫付公务支出的返还,以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时的实际支出为依据,具有不定期发生和不固定金额的特点。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相对固定的周期内按照相对固定的金额给予劳动者报销款,而报销款的用途又与具体工作任务无关或不相符时,该种报销款实际上属于变相的工资。
       明门律师提示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时还是应当实事求是,按照实际发放金额填写劳动合同、缴纳社保金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不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要承担补足工资、补偿金或工伤待遇差额等劳动用工责任,还可能因不如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受到承担涉税违法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
86 756 325211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