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插开机广告,智能电视被告】
2021-04-12
       如今,广告铺放途径越加广泛而多元,无论是线下电影还是线上电视或各视频网站都不缺广告的身影。视频网站广告作为替代付费的方式对消费者来说也是受益的。由于广告主的加入,形成“羊毛出在牛身上狗买单”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即所谓的免费消费模式。但是过度广告却使得消费者从受益者变成受害者。为此,《广告法》第44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然而某些智能电视商家就耍起小聪明,不设置一键关闭广告功能,广告播完后才进入电视页面,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近日,就有这样的一宗全国首例公益诉讼案经过两审,画上句号。
       2019年10月,原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省消保委)接到消费者关于天津某公司智能电视的开机广告无法关闭的投诉后,对该公司发送了《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的约谈函》,要求对强制播放开机广告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治。该公司拒不整改,江苏省消保委遂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结果判决被告为其销售的带有开机广告的智能电视机在开机广告播放的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该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院。江苏高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被告所生产销售的“某视TV”“Letv”“Letv超级电视”等品牌智能电视为消费者提供了开机视频、图片、广告的功能,但并未相应地提供一键关闭的功能,强行延长了开机时间,有碍消费体验。开机广告因无法一键关闭而不当地收窄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范围。其次,开机广告不是智能电视开机的必要程序,且其他智能电视品牌或者并无开机广告,或者提供了开机广告一键关闭的功能,说明智能电视设置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并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最终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请求。
       明门律师认为,企业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主体,不断创新商业模式是必要的,但必须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进行。任何投机取巧、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阻击。尽管二审法院考虑到被告以前销售的老旧机型受软硬件技术限制以及功能修改量大,对其已经出售的智能电视机的整改不作时间限制。被告看似侥幸逃脱了部分责任,但其产品形象的受损也是可想而知的。
【强插开机广告,智能电视被告】
作者: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1-04-12
       如今,广告铺放途径越加广泛而多元,无论是线下电影还是线上电视或各视频网站都不缺广告的身影。视频网站广告作为替代付费的方式对消费者来说也是受益的。由于广告主的加入,形成“羊毛出在牛身上狗买单”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即所谓的免费消费模式。但是过度广告却使得消费者从受益者变成受害者。为此,《广告法》第44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然而某些智能电视商家就耍起小聪明,不设置一键关闭广告功能,广告播完后才进入电视页面,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近日,就有这样的一宗全国首例公益诉讼案经过两审,画上句号。
       2019年10月,原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省消保委)接到消费者关于天津某公司智能电视的开机广告无法关闭的投诉后,对该公司发送了《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的约谈函》,要求对强制播放开机广告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治。该公司拒不整改,江苏省消保委遂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结果判决被告为其销售的带有开机广告的智能电视机在开机广告播放的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该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院。江苏高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被告所生产销售的“某视TV”“Letv”“Letv超级电视”等品牌智能电视为消费者提供了开机视频、图片、广告的功能,但并未相应地提供一键关闭的功能,强行延长了开机时间,有碍消费体验。开机广告因无法一键关闭而不当地收窄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范围。其次,开机广告不是智能电视开机的必要程序,且其他智能电视品牌或者并无开机广告,或者提供了开机广告一键关闭的功能,说明智能电视设置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并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最终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请求。
       明门律师认为,企业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主体,不断创新商业模式是必要的,但必须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进行。任何投机取巧、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阻击。尽管二审法院考虑到被告以前销售的老旧机型受软硬件技术限制以及功能修改量大,对其已经出售的智能电视机的整改不作时间限制。被告看似侥幸逃脱了部分责任,但其产品形象的受损也是可想而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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